做车牌消息,从4月1日起,新乡市的电动车标识牌安装工作正式启动,可是依旧有市民因为种种原因,不去安装车牌。4月14日,记者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电动(燃油)二(三)轮车、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,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,新乡市交管部门发布了《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(燃油)二(三)轮车、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》(简称《通告》)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将集中开展电动(燃油)二(三)轮车、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,从5月1日起,禁止未悬挂车牌的上述车辆上路行驶,对于仍违法上道路行驶的,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根据《通告》规定,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(含卫滨区、红旗区、牧野区、凤泉区、高新区、经开区)自5月1日起,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标识牌的电动二(三)轮车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燃油二(三)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。5月1日后上述车辆仍违法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。请广大市民自觉于5月1日前到各社区(村)设置的标识牌安装点或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。
对于电动二(三)轮、低速电动四轮车等车辆凡是存在私自加装遮阳棚(伞)等违法装置上道路行驶,且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出厂时原始状态证明的,依据相关规定,公安交管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燃油二(三)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,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、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。对驾驶上述车辆未持有与所驾车辆类型相符合的驾驶证的,按照规定,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、罚款200元至2000元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。对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规定,对车辆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,并对驾驶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对无证驾驶的驾驶人,按照法律规定,对驾驶人处以400元至4000元罚款,收缴车辆,强制报废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。
在新乡市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改装、安装电动车棚(伞)等业务。对于非法安装电动车棚(伞)等业务的商户,公安、工信、城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联合追究商户或个人责任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拒不执行该《通告》,阻碍公安、城管、工信、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《通告》所称低速电动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不符合依法申领机动车号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。请此类车辆车主尽快自行处置。